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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隐私”,说也说不清楚

法律专家说:我国现行法律留下一大缺憾
1998-10-0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美国总统克林顿一段轰动全球的绯闻,一本火透书市的《绝对隐私》,“隐私”两字已使人耳熟能详。不过,京城法律界人士近日平静地点出,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这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英辉博士、北京市高级法院民庭靳起副庭长和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日前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披露,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里均没有设立“隐私权”,当然更谈不上对“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和解释了。

宋教授说,关于“隐私”,我国目前仅有学理解释,即公民生活中不愿披露的秘密,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的,都应当属于隐私范畴;应该包括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涉及公民个人生活、住宅、财产等诸多方面。他同时说明,我国的学理解释主要来源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至于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宋教授认为比较复杂。大致的原因可能是刑事、民事、经济领域的不同,范围不一样,界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条件尚不成熟。

据靳副庭长介绍,北京高院至今还没有受理过一起就“隐私”起诉的民事案件。如果有的话,他觉得还真不好答复、解释怎么办。

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设立“隐私权”,对公民隐私一般采取适用其它法律保护的办法。靳副庭长举例到,有人私闯民宅,损毁他人物品,按侵犯他人财产权论处;有人泄露了别人不愿披露的隐私,则归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商场保安搜查顾客包裹,属于非法搜查。但靳副庭长说,这显得有些牵强。

他说,隐私与名誉毕竟不是一回事。侵犯名誉权,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诽谤污辱他人,散布、披露了他人不愿公开的东西,让第三人知道,后果是使他人名誉受损。就商场保安搜查顾客而言,从保安这方面属于“非法搜查”。但就顾客这方面说,非法搜查侵犯了顾客什么权利?靳副庭长谈到他个人的看法时也认为,这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还是因为法律上没有界定,现在的保护措施就只能是适用《消法》了。

法律专家们认为,在隐私权的设定上,前提是不危害公众利益的,同时应该将政府公务人员和公众关心的新闻人物区别出来。

靳副庭长说,政府公务人员,因为是公职人员就要把他的一些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他说,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出发,用政策来规定的,但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求。至于明星,恨不得他们有几个脚趾都有人想知道,研究。

靳副庭长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及时调整法律还不完善的部分。他说,随着对人权的重视,对“隐私权”的设定也显得越来越紧迫了。

摘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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